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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丈夫婚内网恋欺骗大龄女,妻子察觉起诉离婚获全胜!

点击数:6990发布时间:2022-11-01 00:00:00 来源 : 申茵律师团


  【案情简介】
  于先生与苏女士二人相识于英国留学期间,恋爱半年后奉子成婚。婚后双方与婚生子于小某三人共同居住在苏女士父母家中。由于夫妻二人婚前了解时间很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苏女士发现丈夫对自己和孩子漠不关心,且婚后多年一直不愿外出工作,整天在家打游戏、睡觉度日,生活起居都依靠苏女士及其父母照顾。苏女士及其父母多次劝说于先生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希望其承担起丈夫与父亲的责任。苏女士及父母表示只要于先生愿意出去正常工作,家里人并不会在意于先生赚多赚少,但于先生对妻子和岳父母的建议始终充耳不闻,继续我行我素,夫妻俩日益疏远。
  2020年于先生多次以回河南老家看望父母为由离开深圳,并在老家一住就是大半年,偶尔回来深圳几天又借口母亲身体不好做手术需要人照顾为由返回河南。直至2022年1月,某男子吴某找到苏女士的家询问,苏女士才得知于先生婚后一直在某知名婚恋网站上以单身的身份交友征婚,并于2021年认识了已经34周岁的吴女士(吴某妹妹),二人谈恋爱将近1年半时间,期间于先生多次以准女婿身份携带礼物到吴女士家中见女方父母亲人,并居住在吴女士家中,吴女士父母多次催促于先生与吴女士结婚,但于先生却次次以各种理由推脱。吴女士的哥哥吴某认为于先生的行为很可疑,想办法打听到于先生在深圳的住址后上门查访。经过与苏女士沟通才得知于先生已婚已育,并非其自称的单身,且与吴女士来往用的也是假名字。苏女士由此得知于先生婚内出轨的事实,震惊之余回想二人婚后七年的感情状态和于先生对家庭的各种不负责任表现,决定与于先生离婚。于先生则提出要求苏女士共同承担1000多万共同债务,并放弃在英国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苏女士为与于先生办理离婚,经人介绍找到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面谈咨询后委托办理诉讼离婚事宜。

  【律师办案】
  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接受代理后开始整理起诉材料,搜集于先生婚内出轨的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庭审中,被告于先生当庭向法院提交了债权人起诉于先生和苏女士的借贷纠纷案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提交了于先生于英国苏格兰银行 Bank of Scotland开户的银行卡流水,该流水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河南当地公证处公证,于先生主张夫妻俩2014年向债权人借款在伦敦购置房产,故要求苏女士共同承担债务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婚生子抚养权如何判处、债务如何承担及境外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本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观点,并最终获得了法院判决书的认可:

  一、关于夫妻双方感情
  原被告恋爱半年因未婚先孕草率结婚,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至今,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在深圳,期间家庭开支均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承担,被告从未外出工作承担家庭责任,而是终日沉迷游戏,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原告怀胎十月,被告不仅从未陪伴一次孕检,且多次因家庭琐事无端争吵辱骂原告,甚至提出让原告打胎的要求;孩子出生后,被告极少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经常不顾孩子感受辱骂呵斥,由此可见被告对家庭冷漠不负责任。
  且被告与婚外异性以结婚为目的长期同居生活达一年以上,我方证人吴某即吴女士的哥哥当庭作证,可以证实被告于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之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婚生子于小某的抚养权
  1、婚生子自出生至今一直与原告、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在深圳,由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照顾婚生子的生活起居,婚生子与原告及其父母感情深厚。被告作为父亲虽同居生活在一起,却与婚生子非常疏远,日常极少与婚生子互动,从未亲自照顾,对婚生子的生活习惯及喜好均不了解,且经常无端批评责骂婚生子;自原告起诉离婚至今,被告一直居住在河南,从未回深圳看望过婚生子,也未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关心婚生子。婚生子出生至今,被告并未尽到为人父的职责。
  2、婚生子及原告目前居住地深圳是四大一线城市之一,无论经济发展或气候条件均居全国前列,而被告的居住地系中部的重工业发展城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活方式均与深圳相去甚远。婚生子已习惯原告、原告父母的照顾及深圳的生活居住环境,且目前正处于需要母亲无微不至细心照料的幼年阶段,故婚生子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在深圳会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如果突然强行改变婚生子的生活环境,对婚生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
  综合比较双方的工作性质、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婚生子意愿等因素,婚生子由原告继续在深圳抚养,其父母协助带养,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及第47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

  三、关于于先生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债权人或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涉及其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而离婚案件涉及债务,若不将债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又无法查清案件实情,故被告于先生主张的债务不应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既然债权人已经另案起诉,则应由另案法官审理判决,本案应先就婚姻及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目前离婚案件已取得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债务问题涉及案件正在处理中。

  四、关于境外的房产
  中国与英国的司法制度不同,对位于英国的资产无法核实具体信息,且可能会产生司法管辖冲突问题,故应当由于先生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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